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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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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重大傷病疾病種類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詳細公告及範圍表(相關檔案請下載附加檔案)。
-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診斷確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所稱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請院所以網路代為申請或掛號郵寄或親至健保局各業務組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相關檔案請下載附加檔案)。
- 健保特約醫療院所30日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若申請書有加蓋醫師章及特約醫療院所關防者,可免送診斷證明書。
- 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由具中華民國腎臟醫學會腎臟專科醫師開具診斷證明。
- 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 重大傷病診斷為下列病名者,請另檢附相關文件:
- 塵肺症者請另檢附3種文件,包括A.胸部X光片B.勞保退休證明或一至三級殘廢給付證明C.從事粉塵工作證明,前述兩種證明亦可填具聲明書(可分別點選粉塵工作聲明書1、粉塵工作聲明書2(相關檔案請下載附加檔案)列印使用)。
- 小兒麻痺、嬰兒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病變、早產兒引起之併發症出生滿3個月後及運動神經元疾病引起之殘障者均需檢附殘障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之殘障手冊影本。
- 克隆氏症、慢性潰瘍性結腸炎需另檢附病歷摘要或病歷影本、病理組織報告及內視鏡或X光報告。
- 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慢性腎衰竭須長期透析治療者須檢附慢性腎衰竭需定期透析治療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相關檔案請下載附加檔案),可直接點選列印使用。
- 申請重大傷病第十三類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者,請詳填呼吸器依賴患者重大傷病證明申請附表(相關檔案請下載附加檔案)(可直接點選列印使用),並需註明造成呼吸衰竭原因、呼吸器使用起迄期限及每日使用時數、短期內可否脫離、無法脫離原因及近1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若屬「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膽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者,附連續使用呼吸器至少21日之呼吸治療記錄(再次申請者,請附近1個月以上之每日呼吸治療記錄單影本)。
- 如卡證有效期限即將到期者,請於失效前重新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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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粉塵工作聲明書(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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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粉塵工作聲明書(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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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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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院所代辦報備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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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補領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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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大傷病證明同意註記健保IC卡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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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呼吸器依賴患者重大傷病明證申請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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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慢性腎衰竭定期透析患者重大傷病申請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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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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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重大傷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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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1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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