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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證明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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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傷病證明使用須知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以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
2.重大傷病證明期限屆滿後,保險對象得重新申請;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如有遺失或損毀,保險對象得向健保局各業務組申請補發(自94/3/1起不再核發重大傷病證明紙卡(除第6類外),已註記於健保IC卡上,除第6類以外之重大傷病原有紙卡遺失或毀損時,毋需申請補領)。
3.保險對象持重大傷病證明於有效期限內就醫,其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如下: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診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4.保險對象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其當次住院免自行負擔費用。
5.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亦得免自行負擔費用或得核退先自行負擔費用。
6.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1個月內免部分負擔及早產兒出生後3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住院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健保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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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1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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