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及滯納金總額須達新台幣五千元以上。2、分期攤繳須另加計滯納金,滯納金依保險費實際攤繳金額及實際產生之滯納日數計收。3、分期攤繳之期數以不超過十二期為原則,各期相距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如欠費金額龐大 或情況特殊時,本組得酌情增加期數;惟欠費中有部分已移送強制執行者,分期期數 須另洽執行處決定。4、申請欠費分期攤繳時、應填寫分期攤繳申請書,並以現金繳納第一期款項。5、欠費之被保險人如無法親至本組辦理,可委託他人代辦(需年滿二十歲以上),並攜 帶兩人之身分證、印章及第一期現金至本組辦理分期攤繳。6、辦理分期攤繳者,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本組得依規定移送強制執 行,並得拒絕再次申請分期攤繳。 7、可跨各區業務組及所屬各地聯絡辦公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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