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單位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
欠費分期攤繳之原則:
1、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額達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2、分期攤繳須另加計滯納金,滯納金依保險費實際攤繳金額及實際產生之滯納日數計收。
3、分期攤繳之期數以不超過六期為限,各期相距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如欠費金額龐大或情況特殊時,本業務組 得酌情增加期數;惟欠費中有部分已移送強制執行者,分期期數須另洽執行處決定。
4、投保單位應預開票據(支票或本票)作為分期攤繳之擔保,每期以一張為限。
5、申請分期攤繳時,應填寫分期攤繳申請書,並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據繳納第一期款項。(當日欲換領健保 卡者,第一期須繳納現金)。
6、辦理分期攤繳者,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本組得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得拒絕再次 申請分期攤繳。
7、欲辦理攤繳,請攜帶負責人身分證、印章、投保單位印信及支票至本組辦理。
8、各區業務組皆可受理,惟必須至各業務組辦理,目前聯絡辦公室無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