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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貸款作業說明
 
1.紓困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為:

  (1)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
  (2)應向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部分負擔費用

2.申請紓困基金應具備資格:

 ※必備條件:依規定舉證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之證明文件(如:低收證明或最近1年之所得證明及不動產清單)。

 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7條之1至87條之5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

(1)家庭財產總額低於社會救助法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全家人口平均月收入依低收入戶資格評定方式計算後,介於當地當年最低生活標
         準1.2~1.5倍者。

(2)主要家計負擔者:  ◎死亡未滿二年

                   ◎行蹤不明達6個月以上(列報有案未滿二年)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罹患重大傷病或患病須長期療養不能工作

              ◎懷胎6個月以上或分娩2個月以內

              ◎服役〈役期尚有六個月以上〉

              ◎服刑〈刑期尚有六個月以上〉

              ◎申請時失業已達六個月以上

(3)家庭成員發生下列重大事故,且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

   ◎配偶或共同生活之血親,罹患重大傷病,需人照顧

   ◎單親,須獨自扶養未成年之子女

   ◎子媳雙亡或子亡媳改嫁,須獨自扶養未成年之孫子女

3.申請紓困基金應備文件:

(1)全民健康保險申請人對積欠之保險費無清償能力證明書(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條件之證明文件;最近
         1年之所得證明及不動產清單)。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全戶戶口名簿。

(3)非本人親自辦理時,另須檢具受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4. 申貸金額如何償還:

 貸款核准後,健保局會直接清償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故被保險人無法取得貸款之現金。

       被保險人於辦理日起一年後無息按月分期還款,由承辦人向申請人詢問其經濟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每期償還金額申貸當時之個人保險費之一至兩倍為原則或得視申貸者經濟能力酌予調整)。健保局於被保險人申辦紓困基金當日交付全部之繳款單,被保險人按繳款單所載日期前持單至各金融機構繳納。

 

 


 
更新日期:20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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