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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資格  
 
保險類別、眷屬範圍及所屬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及眷屬投保順序
不符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 投保資格
保險對象投、退、停、復保投保金額調整、變更事項作業
 
投保資格
 

凡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資格之一的人,都應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1.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2. 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
  3. 參加本保險時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且符合被保險人眷屬資格的新生嬰兒。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在國外出生的新生兒,於返國後,須於戶政單位完成初設戶籍登記,自戶籍登記滿四個月之日起應參加健保
  • 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在台灣居留滿四個月之外國籍、港、澳、大陸人士,應自其取得居留證明文件(台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之日起滿四個月,以適當身分強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為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自其到職當日加保,不受四個月之限制。(第十條)對於嗣後補辦投保之外國籍、港、澳、大陸人士,無論其為被保險人或眷屬,均應追溯至其合於投保資格之日。
  • 另依八十七年六月二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七○二七六○二號函規定,本國人之外國籍、港、澳、大陸配偶持有台灣地區居留證者,應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加保。
 


 
更新日期: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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